1、根据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:
①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,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,从事编制招标文件(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),审查投标人资格,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,组织开标、评标、定标,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、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。”
②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付费’。”
2、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:
二、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条中“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付费’”,修改为“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,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”。 根据这一段文字描述,可理解为: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向中标人收取。因为,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,中标人当然没有异议(而且,多数招标项目均是按此方式收费的)。
3、相关法规未规定,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。具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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